上海一独身老人将百万遗产赠给养老院院长,去世后一下子冒出来十几个侄子外甥
2026年上半年, 上海市一家养老社区的院长得知,一位已故老人临终前立下遗嘱,指定由自己继承百万元遗产。 目前,该院长已委托律师处理遗嘱争议。 为妥善安排晚年,张阿姨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养老院院长徐海涛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同时将百万元遗产遗赠给他。 张阿姨去世后,家里一下子出来十几个侄子、外甥,其中多个主张继承这笔财产。 徐海涛表示,这份遗赠承载着老人的信任,他十分感动。他说,张阿姨早已把他当成儿子,长期以来情感上比较依赖他。针对这笔遗产, 徐海涛称“不会留给自己,计划用于公益,传递这份善意,目前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徐海涛是上海金山区一家养老社区的院长,直到看到遗嘱,他才得知,85岁的张阿姨将百万财产遗赠给了自己。 张阿姨2023年入住,她丧偶,没有子女,当年独自联系养老院,由工作人员上门接她入住。 徐海涛印象中,张阿姨对饮食等生活细节要求较高,入住后先后换了十几位护工。当时养老院还面临疫情期间护工人手不足的难题,徐海涛在张阿姨身边承担起了部分的照护工作。 徐海涛对院内的孤老多有关注,逐渐获得了张阿姨的信任。后来张阿姨告诉他,已把他当成了儿子。 张阿姨入住期间,侄子每年来探望一两次,在她身体不适时也会前来,姐姐则一直与她保持电话联系。在徐海涛看来,张阿姨与亲属的关系总体正常。 入院不久,张阿姨便有了订立遗嘱的想法。她希望自己的钱能用于医疗保障,等到将来“糊涂”了,仍能得到有尊严的照料。2024年,张阿姨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并与徐海涛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选定他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并不能立即启动监护关系。老年人经法院宣告认定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才能关系启动。 徐海涛说,他担任意定监护人后,张阿姨就医大多由他陪同。费用由张阿姨手头的现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养老院先行垫付,“劳动都是义务的”。 陪同就医也是养老院工作人员为其他老人做过的事。徐海涛说,不少老人到了医院会遇到需要家属签字,但又找不到人的情况。为了不耽误诊疗,养老院的陪护者有时会代为签字,“严格意义上我们是越权的”。院内一些老人对身后事的安排也让徐海涛感到为难。他说,有老人写了张“白条”交代身后事,希望由他来处理,他不敢接下托付。 2026年上半年,张阿姨因突发心脏病离世。张阿姨离世后,一些亲戚对其将财产遗赠给徐海涛的安排提出异议。目前,相关事宜正由律师沟通处理。其律师告诉记者,该案的难点在于查全并通知相关法定继承人。张阿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她的兄弟姐妹多为上世纪50年代生人,档案都为手写,有的出现了户籍断档的情况。此外,她的部分兄弟姐妹已经去世,还需通知到外甥、外甥女,其中有人可能已在国外。 上海松江区幸福时光社会发展中心理事舒敏认为,养老院院长既是意定监护人,又是受遗赠人,张阿姨的意定监护安排存在一定隐患。在她看来,意定监护应当实行“人、财、所”三分离,即监护人、财产安排与养护场所分开,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黄浦服务点项目负责人黄海波提醒,选择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后续极易产生遗产纠纷。一旦亲属提出异议,进入司法程序耗时较长,有可能耽误老人的照料与救治,存在不小风险。老人在订立遗嘱、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当提前预判风险,完善配套法律文件”,从而保障老人意愿顺利落地。 综合自界面新闻、新闻晨报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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